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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陵市市轄區(qū)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欄目:自然資源 發(fā)布時間: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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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發(fā)布的《銅陵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同時廢止。
發(fā)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室(市外辦)文號:銅政〔2017〕31號
發(fā)文日期:2017-06-26有效性:有效
名稱: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陵市市轄區(qū)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主題分類:其他; 個人政策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銅陵市市轄區(qū)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市外辦) 發(fā)布日期:2017-06-26 16:12  

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銅陵市市轄區(qū)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銅陵市市轄區(qū)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活動。

國家、省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規(guī)范、補償公平、結果公開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轄區(qū)政府(含銅陵經開區(qū)管委會,以下同)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各自管理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事宜,可確定專門機構承擔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收計劃編制、審查報批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guī)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實行批次連片征收,條件允許的地方可先實施房屋安置,后實施土地征收。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征地準備金專戶,以保障征收工作正常開展。

征收土地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以及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依法監(jiān)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征地范圍,并將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包含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同)。

土地征收告知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guī)定的,在實施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八條??土地征收告知后,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需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事項進行征收調查,并組織開展集體土地征收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九條??征收調查結果實行三榜公示。

(一)初始登記。由村(社區(qū))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等情況,在10日內完成登記造冊,并公示7天。

(二)初審。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事處對村(社區(qū))調查登記情況和公示結果在3日內完成初審,并公示7天。

(三)審核。轄區(qū)政府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事處公示結果在3日內完成審核,并公示7天。

第十條??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征收土地方案,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征收土地方案在報批前,需將其主要內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其聽證筆錄作為報批資料附件一并上報。

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辦法;

(四)辦理征收補償登記地點、期限等。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應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相關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市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調查結果為依據。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支付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支付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途徑;

(六)告知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與期限;

(七)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申請。

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按規(guī)定制作聽證通知書,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聽證參加人舉行聽證時間和地點。并在舉行聽證會后7個工作日內,將其聽證筆錄及結果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轄區(qū)政府配合做好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征收土地在凈地交付前,由轄區(qū)政府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凈地交付后,由用地建設單位或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分配、使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安置補助費用于安置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現行安徽省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執(zhí)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fā)放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輪土地聯產承包調整前戶口遷入被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農業(yè)人口;

3.原常住農業(yè)人口的現役士兵(包括自主就業(yè)的士官);

4.原常住農業(yè)人口的學生;

5.原常住農業(yè)人口的服刑人員。

(三)征收轉戶或村改居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安置人員。

第二十條??特殊種植、養(yǎng)殖以及設施農業(yè),因不可轉移造成的損失,經轄區(qū)政府認定后,可評估補償。

農村道路、農電、水利、管線等公共基礎設施,經評估補償。

第二十一條??因建設項目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范圍,按原地類年產值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立即恢復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補一年年產值補償費以彌補損失。無法復墾恢復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完善土地征收手續(xù),按照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征收。征收的土地交由國土資源部門統(tǒng)一管理。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轄區(qū)政府應通過現場調查核實,對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用途、占地面積、房屋面積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

認定屬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給予住房保障:

(一)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在其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

(二)征地公告前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三)征收轉戶或村改居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籍常住人口;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保障對象:

(一)寄住、寄養(yǎng)、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二)已享受征地補償安置的;

(三)其他規(guī)定情形。

第二十五條??采取貨幣化、產權調換、自拆自建等安置方式落實住房保障。

(一)貨幣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面積等于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

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沖抵應安置面積后剩余面積部分補償價款。

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扣除面積差部分價款。

其中: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應安置面積×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

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政府規(guī)定增購價格)。

沖抵應安置面積后剩余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剩余面積×相應征收房屋補償標準。

扣除面積差部分價款=(應安置面積-被征收房屋面積)×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補償標準。

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的評估時點,以征收土地公告為準。

(二)產權調換安置

安置房屋面積按以下標準確定:

1.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請按政府規(guī)定增購價格,增購建筑面積每人不超過15平方米。增購價格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2.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

3.征收安置房是高層(含小高層)建筑的,每人無償增加安置建筑面積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層建筑的,不予無償增加安置面積。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補償價格由高到低順序置換安置房,置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被征收房屋置換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標準向征收人支付價款。被征收房屋置換后剩余建筑面積,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和可增購面積之和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三)自拆自建安置

城市規(guī)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征地,在符合規(guī)劃前提下,經審批劃撥宅基地,農戶自行建房。被拆除房屋,按征收房屋補償標準結算。

第二十六條??同一征收范圍內有多處住宅的,對其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同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范圍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其房屋重置價委托評估確定。在本市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請購買安置房一套,其購買安置房價格及面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期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搬家交房的,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逾期簽訂協議搬家交房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條??征收住宅房屋,給予臨時過渡補助。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臨時過渡期限和臨時過渡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發(fā)布征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裝潢的,對其殘值給予補償。其裝潢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發(fā)放實行一戶一卡。征地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收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三十三條??征地各項費用付清并落實安置的,被征收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搬遷。

逾期未交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轄區(qū)政府于15日內,將其錄入《銅陵市征收補償安置信息系統(tǒng)》備案。被征收人可以申請查閱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征收補償安置情況應當在項目征收完成后1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轄區(qū)政府應按征收項目設立檔案,保證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建立電子檔案備份,并及時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項目征收完畢,經審計結束后,移交市城建檔案館保存。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五)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樅陽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縣域實際,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發(fā)布的《銅陵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項目,仍按其公告執(zhí)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尚未實施且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項目,可按本辦法執(zhí)行。